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2年度,2號
PTDV,112,建,2,2023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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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號
反 訴原 告
即 被 告 泰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烽杉
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律師
反 訴被 告
即 原 告 昌盛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邱茵子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泰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反訴被告即原告昌
土木包工業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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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