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2223號
PTDV,112,司繼,2223,202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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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223號
聲 明 人 黃乃哲

黃韶

秀卿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黃乃哲、黃韶雅係被繼承人黃錦龍(男,民國00年00
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屏東縣○○鄉○○村00鄰○里路00巷00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聲明人吳秀卿則係被繼承人黃錦龍之配偶,均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黃錦龍於112年10月29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黃錦龍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黃錦龍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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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