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235號
PTDV,112,司拍,235,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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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宋來安
代 理 人 陳聖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文旺張春子之繼承人等4人間請求拍賣
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二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
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聲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二、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張春子業於民國109年8月8日
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並更正其聲請狀記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全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
回覆函。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借款三筆之授信約定書。
四、本件聲請經核借據內容,其中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借
款期間為108年5月17日起至115年5月17日止,有關借款之償
還方式,約定為按期付息,到期還清本金。故請確認「授信
約定書」有關未依約付息視為全部到期(加速條款)之約定
,是否需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借款人,如需書面通知,應提出
逾期時催告相對人周文旺及債務人張春子之通知(催告)函
及收件回執影本(如催告時債務人張春子已死亡,應另行提
出催告其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五、請提出聲請狀應受裁定事項聲明第一項之附表。
六、請具狀陳明各筆欠款目前尚欠金額及利息起算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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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