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223號
PTDV,112,司拍,223,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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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方擴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二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
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聲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603
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
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
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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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