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89號
PTDV,112,司拍,189,2023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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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巫福基


相 對 人 謝惠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 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有明 文規定。次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 ,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 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 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惠琪於民國112年4月14日簽立 借款收據1紙及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1紙,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224,000元,借據未約定清償日期 ,本票亦未載到期日。並於112年4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6,27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 對抵押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 款及基於本票、支票或兩者兼具所生權利」,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12年10月1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借款經聲請人於112年5月 10日寄發催告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並於112年5月18日送 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收據、本票、存證信函及收件 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核通知相對人謝惠琪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 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189號 編號 土地坐落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恆春鎮 後壁湖 1183 0 0 0 112.08 315分之7 002 屏東縣 恆春鎮 後壁湖 1185 0 0 0 108.11 315分之7 003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104 0 0 0 203.86 420分之7 004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141 0 0 0 284.24 420分之7 005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158 0 0 0 1,480.89 420分之7 006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159 0 0 0 58.01 420分之7 007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160 0 0 0 117.66 420分之7 008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324-11 0 0 0 1,217.36 全部 009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392 0 0 0 752.07 32116分之364 010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395 0 0 0 119.36 32116分之364 011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396 0 0 0 1,822.49 32116分之364 012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855 0 0 0 961.01 336分之35 013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856 0 0 0 868.00 336分之35 014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858 0 0 0 718.01 84分之14 015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914 0 0 0 845.01 336分之7 016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915 0 0 0 1,017.43 24分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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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