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喻睦桓即喻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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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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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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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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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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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筑萱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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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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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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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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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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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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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蔣宜珊
債 權 人 游祥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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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
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自民國112年7月20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僅有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存款新臺幣(下同)765元及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45,534元,有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
14日異議狀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6日國壽
字第1120100742號函附卷可稽。上開債務人所有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92年出廠,車齡已有20年,遠逾使
用年限,折舊後幾無清算實益,爰不予處分。又前揭存款及
保單價值準備金業據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上開金額均
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
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
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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