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81540號
PTDV,112,司執,81540,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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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1540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曾富麟
          住○○市○○區○○路0段000號23樓之1
債 務 人 黃豐權 住屏東縣○○市○○○○巷000號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黃豐權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於黃豐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2月8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黃豐權 已於103年11月10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債 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 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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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