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105號
PTDV,112,司催,105,2023122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聖崇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聰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故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
判費
二、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分行新光商業銀行九如分行
」)。
三、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
第19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
為止付之通知,票據法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核
本件聲請之「本行支票」3紙,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容,發票人均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如分
公司徐士傑)」,受款人分別為「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二
廠404專戶」、「陸軍兵工整備中心」,則聲請人主張其為
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為何尚無從得知。是請提出支票(票據號
碼:0000000、0000000、0000000)3紙之相關文件影本以釋
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
憑條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崇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