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4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俊宏即周怡君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傅秀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
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
量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21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聲請狀記載利息起算日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民國1
13年2月1日」,其語意不明,請重新陳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