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173號
PTDV,112,司促,14173,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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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1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董振禎
上列聲請人與施秋娟施仁貴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惠請查明本件債務人究係何人,究係「施秋娟施仁貴」,
或係「施秋娟施仁貴及瑞祥護理之家」?如瑞祥護理之家
亦為本件請求之債務人,請具狀陳明之並提出瑞祥護理之家
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下同)723,341元之債權計
算式,並提出釋明文件。(查債權人所提租賃契約書第二條
,租賃期限自民國108年4月2日起至112年4月1日止,惟聲請
狀主張債務人從112年4月1日起至今均未清償租金,惠請釋
明債權人為何得於租約到期後向債務人請求租金,及上開請
求723,341元究係自何時起算、每月租金若干及依據)
三、請陳明是否對債務人等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
正請求之聲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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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