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129號
PTDV,112,司促,14129,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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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1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枋寮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志成
代 理 人 呂秝菻
上列聲請人與洪羽彤郭政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聲明「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3.5024計收利息、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3.8208計收利息、違約金」。(查全國農業
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為3.184×1.1=3.5024;加二成為3.184×
1.2=3.8208)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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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