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064號
PTDV,112,司促,14064,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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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0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徐鳳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徐鳳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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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