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9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池國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安富即潔淨冷氣工程行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陳明是否更正債務人為「吳安富即潔淨冷氣工程行」。
三、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
33條定有明文。故請提出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
息之釋明文件,或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