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2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郭芳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信用卡及信用貸款欠款餘額之電腦查詢明細(
須可看出現欠本金、利息起算日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信用貸款已屆返還期限之債權釋明文件(須可
看出是否有加速條款、平均攤還本息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