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174號
PTDV,112,司促,13174,2023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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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174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沈依婷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所發支付命令,債權人聲
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支付命令主文一關於「自民國10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更正為「自民國10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有明文規定,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 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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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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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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