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016號
PTDV,112,司促,13016,2023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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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016號
債 權 人 陳劭瑄
債 務 人 黃湘博

一、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39,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借
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
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
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亦設有明
文。又倘借款未定返還期限,依法仍得以支付命令聲請狀繕
本之送達為催告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011號
判例參照)。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借款為由,聲請對其
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下同)39,000元。惟查
債權人未釋明與債務人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
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嗣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裁定
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上開裁定已於同年同月29
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柑園派出所,並於同年
12月9日發生送達效力,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本件消
費借貸契約既未約定返還期限,又未據債權催告債務人返
借款,依前揭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於本支付命令送達
滿一個月前給付39,000元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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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