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096號
PTDV,112,司促,12096,2023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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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0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國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瑨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得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如無法提出,請陳明是否更正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
息。(按民法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二、聲請人陳稱相對人自第14期(即民國111年9月20日)起未依約
繳款,計至112年12月8日止,未繳納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
2,050元(7470×15=112050),故請提出聲請人已繳納上開數
額之債權釋明文件,並陳明是否更正請求金額為112,050元
,或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超過112,05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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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