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35號
PTDV,112,勞訴,35,202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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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5號
原 告 李旭珉
上列原告與被告磐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
職業學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
勞訴字第308號裁定移送至本院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磐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國立東港高級海事 水產職業學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載被告完整 名稱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與未於起訴狀內具體敘明訴 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以112年度勞補字第142號裁定, 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 度勞訴字第308號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前揭訴訟上程式 之欠缺,是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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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磐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