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35號
PTDV,112,勞補,35,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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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5號
原 告 張中隆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吳軒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鴻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4萬9,1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
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原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5,255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
3分之2,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18元(計算式:25255×1
/3=8418,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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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鴻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