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調訴字,111年度,1號
PTDV,111,調訴,1,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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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調訴字第1號
原 告 黃秋玉(即張松井之承受訴訟人)

張耀琴(即張松井之承受訴訟人)

張耀明(即張松井之承受訴訟人)


張愷芫(即張松井之承受訴訟人)

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被 告 田戊榮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映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正軒律師
葉信宏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事證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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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