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新誠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旺金屬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
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上訴利益在一般訴之合併既
係合併計算,則本訴與反訴一併提起上訴時,自應依同一原則合
併計算(最高法院77年度第14次民事庭會議㈡決議參照)。查上訴
人對原判決之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而本訴上訴利益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萬5,600元,反訴上訴利益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86萬9,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
規定,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為591萬5,000元
(計算式:0000000+869400=000000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
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萬9,41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
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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