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76號
PTDM,112,附民,276,202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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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76號
原 告 任誼
張木生
被 告 胡恭華
薛文婷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本文定有明文。
二、被告薛文婷胡恭華被訴112年度金訴字第69號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則原告任誼張木生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依首揭規定,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楊孟穎
法 官 陳莉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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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