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東昇
選任辯護人 楊水柱律師
被 告 林家葳
選任辯護人 陳宣至律師
被 告 陳佑瑄
鄭年宏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清富律師
被 告 李文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軍偵
字第12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