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軍訴字,112年度,2號
PTDM,112,軍訴,2,2023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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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東昇




選任辯護人 楊水柱律師
被 告 林家葳


選任辯護人 陳宣至律師
被 告 陳佑瑄




鄭年宏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清富律師
被 告 李文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軍偵
字第12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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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