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12年度,10號
PTDM,112,聲判,10,2023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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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慶順
即 告 訴人 2
林惠美
林佩蓉
林陳玉梯(已歿)住○○市○○區○○路000○0號2

林清美

林弘
林福豐
林正洋
陳家鈞
上九人共同
代 理 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被 告 曾淑華

蔣淙丞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屏東縣○○○○巷0號
洪培剛

洪郁茗

鄭子萱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向本院聲請交付偵訊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交付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以下稱屏東 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274號案件於民國110年1月6日、3月 31日、9月8日、10月4日、12月29日、111年3月14日、6月13 日、8月24日、112年1月30日、2月2日偵訊錄音光碟。二、按律師受告訴人委任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如欲檢閱、抄錄、 重製或攝影偵查卷宗及證物,不論是否已向法院提出理由狀 ,均應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 應行注意事項第13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向本院 聲請交付屏東地檢署之偵訊光碟顯與上開規定未合,尚難准



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
法 官 簡光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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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