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33號
PTDM,112,聲保,133,2023120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珍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
年度執聲付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珍因竊盜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 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