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黎氏艷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黎氏艷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黎氏艷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