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24號
PTDM,112,聲保,124,2023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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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龔志明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2年度執聲付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龔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志明因竊盜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105年6月22日入監執行有期徒 刑8年(期間自105年8月31日至106年4月3日插接執行另案殘 刑7月4日),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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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