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375號
PTDM,112,聲,1375,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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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興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興樹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受刑人死亡,即喪失其刑罰執行之客體,亦即刑罰不能對 已死亡者執行。經查:受刑人洪興樹業於民國112年12月15 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受刑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證,受刑人既已過世,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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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