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150號
PTDM,112,聲,1150,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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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50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傅佳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6月24日所為109年度聲字第87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異議狀」。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固定有明文。惟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 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檢察官若依確定裁判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 行方法不當之可言。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含定 應執行刑之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 ;如該法院之判決或裁定,已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 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3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受刑人聲 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 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 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 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傅佳維(下稱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4日以109年度聲字第874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2年,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以109年度抗字第270號裁定抗告駁回,提起再抗告後,再經 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578號裁定再抗告駁回確定, 於109年10月7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而觀之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係指摘本院109年度 聲字第874號裁定有過度不利評價,而悖離恤刑目的,且有 違反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請求重新定其應執行刑等情 ,而非具體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 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非對檢 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



異議之要件不符,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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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