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6號
附民原告 張世璿 年籍住所詳卷
附民被告 盧映辰 年籍住所詳卷
本件原告因被告刑事洗錢防制法案件(112 年度金簡上字第68號
),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吳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嘉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