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052號
PTDM,112,簡,1052,2023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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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0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培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重量拾捌點壹參柒玖公克)。」,應更正為「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重量拾捌點壹參柒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 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 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 旨參照)。
二、經查,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沒收㈠ 部分,已記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 裝袋1只,驗餘重量18.1379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616D020)在卷可參,屬查 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故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 其更正對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職權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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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