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034號
PTDM,112,簡,1034,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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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0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家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康家宏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康家宏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5月18日釋放出所,並由臺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369號、112年 度撤緩毒偵字第1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89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被告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 本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追訴處罰。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 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施用足以 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被告法治觀念 薄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尚能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之 犯行,在本質上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之行為,並參諸施用 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 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暨考量其素行(見卷附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033號
  被   告 康家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康家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5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 詎其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5月21日某時許 ,在高雄市某地區之廟會現場,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香菸 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 12年5月22日,為本署觀護人通知至本署採尿送驗後呈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室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復有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 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犯罪事實相符,其犯行洵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 新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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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