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0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信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83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方信明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 月28日17時前某時,單獨侵入告訴人王金旺位在屏東縣○○鄉 ○○路0號住處,竊取告訴人置放在該處1樓房間床頭櫃上之紅 色豬公造型撲滿存錢筒1個(內放有約新臺幣2萬3,000元之 零錢現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 住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起訴後,被告已於112年12月9 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證,揆諸上開 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