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46號
PTDM,112,單聲沒,46,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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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佳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643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 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張佳語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以109 年度偵字第64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未經商標權人 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 。上開扣案物既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 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之現金新臺幣(下同)520元,係被告因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訊據被告於警詢、偵查 供述在卷,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此部分原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惟考量被告事後與被 害人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 司達成和解,並已賠償相當之金額(超過上述520元甚多) ,有被告提出之匯款證明書、被害人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和 解契約書在卷可參(見109年度偵字第6436號卷第22頁、第2



7至28頁),顯已達沒收制度欲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 的,如仍諭知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雙重剝 奪財產之不利益,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規定,不另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並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 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仿冒「佩佩豬」拖鞋 61雙(含購證1雙) 2 現金(新臺幣) 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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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