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264號
PTDM,112,單禁沒,264,2023122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文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重量分別為零點玖零參參公克、壹點玖參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鄭文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以111年度 毒聲字第14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執行後因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6月24日釋放出所,並經臺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22、323號、1 11年度毒偵字第1010、10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只,驗餘淨 重分別為0.9033公克、1.9365公克),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 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 命之陽性反應,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 1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北榮 民總醫院110年12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 定書等件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 裝袋2只,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 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 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