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241號
PTDM,112,單禁沒,241,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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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程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346號),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7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肆柒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范程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以112年度 毒聲字第16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執行後因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9月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46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 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 淨重0.498公克、檢驗後淨重0.476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 醫院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該院 112年3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18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 定書,扣押物品清單等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 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 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 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 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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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