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211號
PTDM,112,單禁沒,211,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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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子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 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 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 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 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 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 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911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並所附條件已於民國111年7月25日履行完畢,且未經 撤銷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 知書、繳納緩起訴金通知單及繳款收據附卷可憑。而上開扣 案之手指虎1把,經送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鑑驗,鑑驗結果 略以:送鑑驗手指虎為金屬塊製成,刀械中間有4孔,以便 手指套入使用,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 乙節,此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11年4月13日屏警保字第1113 1974900號函暨所附鑑驗資料附卷足憑,是上開扣案之手指 虎1把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刀 械,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 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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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