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2年度,10號
PTDM,112,原附民,10,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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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楊惠齡
被 告 傅江君
訴訟代理人 陳宗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原金簡字第62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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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