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丞陞
石峻安
湯杰笙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
被 告 朱文傑
洪嫥伶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鍾秀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8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