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2年度,53號
PTDM,112,原訴,53,202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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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丞陞


石峻安


湯杰笙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
被 告 朱文傑


洪嫥伶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鍾秀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8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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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