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倪簡美玉
被 告 陳建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104號,嗣
改分為112年度交簡字第13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二、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上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至於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 訴訟同時判決」等語。惟此僅為訓示規定,不是說附帶民事 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未經宣判,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而 不得再行裁判。故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部分判決後再行 裁定,其效力不受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李松諺
法 官 楊孟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