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6號
原 告 張永正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被 告 王振地
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五號返還借款等事件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就原告借款是否業 已清償為本案之主要爭點,然該項爭點現由本院以112年度 重訴字第45號返還借款等事件審理在案,業經兩造陳明在卷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核閱屬實。則對於原告借款 是否業已清償,為本件之先決問題,為避免裁判歧異,本院 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