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 告 黃慧如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硯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800,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3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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