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87號
ILDV,112,補,287,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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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施懷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紫誼即晟閎空間設計
工作室吳竑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廖紫誼即晟閎空間設計工作
室、吳竑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2,93
6元,應繳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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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