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72號
ILDV,112,聲,72,202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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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2號
原 告 王振地
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與被告張永正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112年
度重訴字第45號),聲請交付開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5號事件民國11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 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 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 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 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 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6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5號返還借款等事件 於民國112年11月7日傳喚證人呂淑惠到庭,就兩造及證人當 日陳述於筆錄中恐有部分疏漏未登載,為核對完整內容,故 有聲請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必要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5號返還借款等事件之 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持有法庭 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 ,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 法院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爰併諭 知上揭規定意旨於主文第2項,以促聲請人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夏媁萍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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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