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郭曉蓉即楊英蘭之繼承人
郭怡萱即楊英蘭之繼承人
兼
共同代理人 郭純陽即楊英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79NX-00000000-0 1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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