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03號聲 請 人 高慧華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及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如附表所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後之消滅公司)及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 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9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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