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603號
SLDV,112,除,603,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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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高慧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及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後之消滅公司)及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經本 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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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