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陳杏如即陳重熙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 度司催字第4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78DM-116982 1,000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