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歐武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致福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6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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