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邱瑜穎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民國112年12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3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