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蔡朝瑞即蔡兩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2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股票號碼 股數 87NX0076794-2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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